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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时代背景下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分析

  新时代背景下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分析

  舒易求

  (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 湖南张家界 427000)

  摘要:随着科技的发展,经济的进步,信息化时代已经到来,信息技术融入到了学习与工作中,网络大数据的应用,推动了各个行业的不断发展。无论从那个角度进行分析,各种信息都趋向于网络化,使得各个行业的工作开展起来变得更加方便,提高了整个社会的工作效率。但是任何事物都是具有双面性的,有着积极向上的一面,也会有负面的影响。一些不法分子开始利用网络盗取他人信息,甚至是公司商业秘密乃至国家机密。为了社会的稳定,企业的良性发展,国家的安全,刑法将信息安全纳入了保护范围。本文主要以新时代背景下信息安全保护为中心,展开相关的分析与探讨,希望能够在刑法现有保护基础上更好地保证信息的安全性。

  关键词:信息化时代;信息安全;刑法保障分析
 


  引言:在大数据发展脚步的推动下,信息的网络化有效地加强了企业工作的质量,提高了工作效率,为人们的生活与工作带来了方便,但在其发展的同时,也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的便利性盗取信息,信息的泄露威胁着企业的发展乃至是国家的发展,因此,在进行信息技术的应用过程中,需要借助刑法的作用,对人们的行为加以约束,不断地完善刑法,发挥刑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,避免不必要的案件发生。

  1 新时代背景下的信息技术伴随着信息安全犯罪变化

  1.1 新时代背景下的信息传播方式衍生出了不同的犯罪行为

  近几年,在互联网科技发展的推动下,信息技术的发展也迎来了一个全新的局面。在进行信息传播期间,传统的传播形式主要包括了电视、广播、报纸、期刊等,通过这些渠道获取信息,这种传播一般都是单向的输出,媒体单方面的向群众传播信息,群众的反馈无法及时的被媒体接受,公开信息发表意见的途径不够完善。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,在新时代背景的影响下,信息受众在信息传播的过程中参与度逐渐的提升,交流的方式包括了微信、微博等各种平台,不再是用户单方面的接收信息,越来越多的信息受众方也加入到了传播信息的队伍中。因此,在新时代背景的影响下,信息技术的应用,转变了信息传播的方式,衍生出了不同的犯罪行为,具有一定的不可预测性。

  1.2 新时代背景下的信息安全犯罪主体涵盖性延伸

  分析传统的信息传播形式,大多都以报纸、电视等形式为主,这种传播形式的特点是在信息发布之前会受到层层审核,有完善的监督系统,管理起来更加方便,这种情况下的信息安全犯罪主体大多为单位性质的犯罪。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,在新时代背景的影响下,信息传播的媒介、主体发生了改变,一条微博的转发、一个朋友圈的发布,都有可能存在潜在的安全问题,一些恶意的言论传播也会产生公民信息犯罪行为。基于此,在新时代背景的影响下信息安全问题的犯罪主体范围发生了变化,在原有以单位为主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到以公民为主。

  2 新时代背景下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分析

  在新时代背景的影响下,互联网科技与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,信息传播的速度急速提升,信息传播的覆盖面也变得越来越广,在进行信息处理以及储存时其形式也发生了改变。由于网络问题、平台故障、人为失误等各种各样的原因,信息安全的问题逐渐被人们重视起来,成为了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,在此基础上对刑法保护体系提出了全新的要求。

  2.1 新时代背景下信息安全犯罪刑法罪名定性上保护

  新时代背景的影响下,催生了许多不同类型的网络信息,按照信息内容的不同,刑法也应当作出针对性的调整。首先,对于破坏网络硬件的行为,应按侵犯财产类犯罪定罪。如果在这一过程中还对网络信息进行了盗取,则应按照财产类犯罪和破坏信息类犯罪数罪并罚。其次,对于互联网信息系统而言,人为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盗取数据信息的,按照非法盗取他人信息犯罪作出处罚,并从中获取利益的,在此基础上,还应根据其行为确定与之对应的罪行。除此之外,如果网络服务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性盗取他人信息,因此而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,则应当按照盗窃罪加以处罚,而对于网络运营商而言,从事不属于自身运营范围以外的活动,这种犯罪行为,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。

  2.2 完善信息安全刑法保护体系

  分析在大数据背景的影响下,刑法保护体系的具体情况了解到,应结合司法实践与立法等内容不断地对其进行优化与完善,在保留我国信息保护刑法特点的基础上,可借鉴外国先进的信息保护刑法经验,以此实现对相关立法工作的优化,解决信息安全问题。另外,还应当根据我国的需求,设立有针对性的信息安全保护法,围绕信息安全构建相应的保护体系。这样一来,不仅可以完善现行刑法体系中对于信息犯罪问题的不足,在某些细节上对其加以补充,另一方面,还能够在具体实践的过程中,对实践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。

  2.3 适当降低犯罪主体责任年龄认定标准,从精准打击对象上保护

  在各项信息普及的信息时代犯罪人员中,不乏出现低龄的青少年,且这种犯罪比例是不可忽视的存在。近年来,越来越低龄的青少年对于网络信息科技比较在行,对于这一类型人员涉嫌犯罪而言,基本不涉及商业机密或政治因素,大多数都是出于对新媒体技术的探索或者是对软件功能的好奇,进而走向了犯罪的道路。即便这种原因占据了犯罪行为的大多数,但其中也有个别人员利用网络的便利侵入国家系统,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,利用计算机病毒损坏计算机程序,这一行为有着严重危害社会后果,影响范围也广,必须进行刑法制裁,表明态度,坚决遏制这一行为,因此适当降低信息安全犯罪主体责任年龄标准是非常必要的。

  结束语:

  伴随着大数据的发展,信息时代俨然已经到来,现如今信息传播的手段不断地增加,效率也在逐年提高。但是正是新时代背景的推动,利用新媒体信息技术与信息传播平台的作用,一些不法分子盗取信息的现象频频发生,对信息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胁,其中包括了个人信息、企业信息以及国家信息,这一问题应严肃对待,唯有依托最具强制性与制裁性的刑法体系,展开对信息安全的保护,才能够提升信息整体的安全性,使得社会稳定,公民的权利不被侵害,同时还应当对实践经验进行总结,不断地完善刑法内容。
 


  参考文献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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